校研字【201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教学,推动研究生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根据《河北经贸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办字[2014]8号)和《河北经贸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校研字[2013]4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基地,指研究生在学期间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能力,开展实践教学和其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
实践基地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由依托单位或下属机构构成,并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和相对稳定性。
第三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者研究生培养部门与依托单位合作建立、共同管理,并遵循按需设立、规范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学院是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规划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发挥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作用;各研究生培养部门是实践基地建设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根据所属专业研究生发展规模,制定实践基地规划,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校友优势、师生优势,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章
实践基地的立项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部门开展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项目遴选,填写《河北经贸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研究生学院组织专家对各培养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六条 一个实践基地主要针对一种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建设,但一种专业学位类别可建设多个实践基地。
第七条
申报立项建设的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二)实践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学习和开展实践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四)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后,研究生培养部门和依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挂牌。
《协议书》要明确专业实践目标、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研究生合作培养期间论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有效年限等合作内容。《协议书》须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九条
原则上,实践基地的名称为“河北经贸大学+依托单位名称+专业学位名称+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由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学院对实践基地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部门与实践基地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培养部门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基地信息管理专员。
(一)研究生培养部门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二)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研究生培养部门与实践基地之间的日常沟通联系等。
(三)基地信息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的信息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工作小组可向研究生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实践基地的兼职导师、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并为我校教师到依托单位生产一线开展交流合作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建设周期内,实践基地应至少建设一门专业实践类课程,或者开展一项合作课题。
第十六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应认真总结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经验,注重经验交流及宣传推广,积极发挥实践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若实践基地无法继续正常运行,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与依托单位应根据所签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院对批准立项建设的实践基地给予经费支持。一般经批准立项建设的实践基地给予启动建设经费3万元。经评估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的实践基地,视情况给予相应后续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应为实践基地建设及日常运行筹措配套经费,以保证实践基地长期稳定、有效运行;同时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应主动对接相关行业或所在区域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对实践基地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践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将停止剩余经费的下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践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实践基地的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践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期满须参加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实践基地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满的实践基地项目,负责人应当向研究生学院提交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合作双方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及标志性成果;经费使用的结算;档案建设与管理等。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估、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期满的实践基地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整改。
(一)评估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实践基地,研究生学院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二)评估结论为“整改”的实践基地,须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估,若再次评估后仍未合格,研究生学院将予以撤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