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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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2016版)
研究生学院
2016-07-21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二、参评基本条件

参评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所)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在参评年度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5、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参评年度在省级及以上期刊(报纸)独立发表(或仅与导师合作)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参评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本次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3、一次思想品德考评成绩低于80分的。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院(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研究生学院设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主管校长任组长。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本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公示等。

四、名额分配

相关院所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按照各院(所)在校研究生人数(不含一年级研究生,下同)制定评选名额分配方案,经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相关院(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分配方案由整数位名额和学校联评名额组成。其中,相关院(所)国家奖学金评选整数名额为:(全校总名额÷全校研究生人数)×本单位研究生人数的整数;学校联评名额为:全校总名额扣除相关院(所)国家奖学金评选整数名额之后所剩余的名额。凡在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测算过程中余有小数的院(所),均可推荐1名研究生参加学校的联评。参加联评研究生综合测评的分数,不得高于本院(所)所推荐的整数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分数。

整数位名额较多的院(所)可视具体情况按年级或专、学硕研究生分类进行评选,各院(所)的名额分配办法需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并在本培养单位网站研究生教育专栏予以公示。

对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且有突出事迹和表现、在社会有较大反响者,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可直接批准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占全校名额、不占培养单位名额)。

五、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新学年开学后,根据上级统一安排评审上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分为个人申请、院(所)初评、学校联评、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上报等几个环节:

(一)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院(所)初评

各院(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整数位名额的初步评审和全校联评名额的推荐,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院(所)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及参加全校联评学生名单后,应在本院(所)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三)学校联评

在收到各院(所)评审结果后,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组长的领导下召开联评会,对各院(所)整数位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就联评名额进行全校联评。

(四)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分为院(所)初评结果公示和学校联评结果公示。各院(所)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及参加全校联评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联评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院(所)公示阶段向所在院(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评审结果的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六、计分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计分细则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

(一)基本分

基本分满分100分,由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课程学习考核计分、科研计分组成;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各计分项比例为15%、50%、35%,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各计分项比例为15%、51%、34%。各项计分方法如下: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方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参评年度两个学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成绩平均分×15%。

2、课程学习考核计分方法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计分方法: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5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计分方法: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学年各门课程(包含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之和÷学年课程总学分数×51%。

3、科研计分方法

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分为论文、著作和项目三类,科研成果获得时间从上一学年度开学日至本学年度开学日,论文、著作必须以现刊(书)为准,录用通知书不能作为计分凭证。科研计分不乘计分项比例,直接计分,在按论文、著作和项目分别计分后,经过累加即为科研计分。

(1)论文类计分方法:

论文计分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8、6、3、1分。同时规定:

①论文为公开发表且所发表的期刊(报纸)具有正规刊号;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在3000字以上,在报纸(限为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需在1500字以上;在增刊、副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②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前2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按满分计分。

③可计分的四档论文为在刊发周期1个月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评审学年发表多篇四档论文的最多只记3篇;在同一刊物同年度发表多篇四档论文的,只记2篇;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四档论文的,只记1篇。

④被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到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计1.5、1分。

⑤论文需提供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络查询截图。

(2)著作类计分方法:

著作每1万字记1分,教材每1万字记0.5分。字数以著作或教材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的以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证明为准,但不超过所有作者的平均数。参加多部著作(教材)撰写的,最多计3分。

(3)项目类计分方法:

项目类计分仅限于纵向课题。其中,国家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8、6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5、4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5、2分。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记一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需经学校认定的项目,由科研处认定,并在排名处盖章。同时规定:

①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9、7、5名成员(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负责人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其他按1/3计分;学生科研项目只对负责人计分;

②省社科联和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协同创新中心所评的科研、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

③参加入选研究生国家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来计分;

④主持省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2、1.5分;主持校级学生科研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1、0.5分。

(二)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研究生在评审学年度获得的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科研获奖、科技竞赛以及取得国家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加分。各奖项均应在参评学年度内(上学年开学日至本学年开学日)获得;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国家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不受获得年度限制,但通过计分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再次参评时同一证书不再计分。

1、荣誉称号计分方法: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对于获得上述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6分;获得上述省级荣誉称号的计分标准为:优秀党员4分/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2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1.5分/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分/次。

2、科研获奖计分方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省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5、4、3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3、科技竞赛获奖计分方法:

科技竞赛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都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各类比赛等全国性竞赛。各专业教指委、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类获奖降一档次计分,且只在各培养单位内部整数名额评定时计分使用,在学校联评时不计分。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4、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2、1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4、获得国家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计分方法:

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精算师等国家注册类职(执)业资格证书加3分/项。该项仅在各培养单位内部整数名额评定时计分使用,在学校联评时不计分。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起施行,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校研字﹝2014﹞34号)同时停止施行。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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