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及导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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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管理
关于学习贯彻新导师管理条例和增聘导师的通知
研究生学院
2017-05-1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5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5月10日在我校协同办公系统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按照新的导师管理条例的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将推行导师资格评审与导师聘任分离制度:学校负责导师资格的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的聘任(聘期3年)、培训、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等项日常管理工作,只有被聘任的导师才有权招收硕士研究生。

新的导师管理条例还对导师任职资格条件、导师职责与权利、导师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的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定,将主持课题研究作为了导师资格遴选的必要条件以及导师聘期内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对于按照导师职责进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予以解聘,对于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及连续两个聘期不被聘任的导师,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新的导师条例还规定,各专业导师组导师人数少于3人的,该专业不得招生。

为了贯彻落实我校新的导师管理条例,学校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近期内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导师管理工作,要尽快组织全体研究生导师认真学习新的导师管理条例,确保导师领会新条例精神;

2.依照本单位各专业的招生情况,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本单位相关导师组的健全情况、导师的年龄结构进行摸排,有新增导师需求的,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导师任职资格条件组织新增导师资格申报,并于5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导师管理科;

3.6月20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本单位导师聘任工作,并将聘任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导师管理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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